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因输血导致的除外)、性传播疾病或精神疾病(保险责任中列明予以赔付的部分除外)(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8.非外科医疗必需的矫形、整容设备或医疗装置以及验光配镜;
19.补充疗法(保险责任中列明予以赔付的部分除外);
20.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21.任何角膜、肌肉、骨骼或其它器官及组织移植(保险责任列明予以赔付的部分除外);任何直接或间接由器官移植产生的费用(保险责任列明予以赔付的部分除外);
22.实验性及试验性治疗及手术;
23.被保险人服兵役或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24.应由法定保险承担的与工伤相关的费用;
25.由以下各方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除非我们事先书面同意:
a.)由雇主的员工提供的服务或使用雇主提供的医疗设施;或
b.)由与雇主签订协议的第三方提供的服务。
26.由被保险人与就诊之医疗人员或机构产生的诉讼、争议而产生的费用,或其它任何未在本合同载明的费用;
27.牙科治疗及任何与牙齿相关的治疗(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列明予以赔付的除外);
28.任何与性无能、性功能或性能力障碍相关的治疗。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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