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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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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悉,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近日出台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生育保险的配套细则,对生育津贴领取、医疗费用结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怎么领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30日内凭《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如何衔接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分娩时刚好“跨界”,怎么办?配套规定为: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完成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已经完成分娩,尚未出院的,其门诊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住院医疗费、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尚未分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由基金计发。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男职工配偶已经完成分娩且度过产假期的。

其护理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已完成分娩但处在产假期内,或尚未分娩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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