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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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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十、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十一、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市级集中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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