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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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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该表由省里统一设定)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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