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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何去何从 统账结合制度问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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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全民统一医保制度的长期目标看,我们需要做的事,是在医保个人账户制度找一条出路以符合法律要求的同时,有利于推进全民统一医保制度的进程。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该政策下建立的职工医保在所有制度结构上是一个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政策规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保费中30%计入个人账户,70%计入社会统筹,这就意味着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保费率分别为4.2%和3.8%,接近一半对一半。
 
  城镇职工医保的前身是劳保医疗,该制度为职工及其家人提供保护。新建立的职工医保制度中,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用于职工本人的住院补偿和门诊医疗费用,互相不得挤占,这就意味着职工家属被排除在医保制度之外。
 
  在学理上,职工医保社会统筹账户属参保人共有资金,成员互助共济,风险共担,且参保人无论健康状况如何,均缴纳均等费率,这部分是真正的社会保险,而个人账户则属个人所有,不具共济性,不是社会保险,将个人账户内置于“基本医疗保险”之中,学理上是不通的。
 
  在实践中,统账结合的制度产生了不少问题,如为了节省个人账户资金,有人“小病大治”,通过住院获得社会统筹基金的补偿,即所谓“挂床”问题;由于个人账户不能发挥保险的作用,当个人门诊医疗费用高于自己账户的积累时,患者得不到健康人群的共济,更多的情况是个人账户资金沉淀,尤其是中青年群体许多人的个人账户中有大量资金沉淀,由此导致了许多问题,一些地方为了防止效率损失、允许个人提现,一些人利用个人账户资金购药然后出售以套取现金,最疯狂的是出现“黄牛党”专司个人账户资金套现。个人账户制度因而受到许多批评。
 
  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10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不再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表述。《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的意思是单位和个人缴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三个目录”规定的支出,这样职工医保制度在所有权方面不再是统账结合的制度,而是一个单一的参保人共有、互济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医疗费用的补偿也不再分门诊和住院,这就避免了医保制度“保大病还是保小病”的纠结。无论门诊还是住院,只要符合“三个目录”都予以报销,从根本上消除了“小病大治”的动机,个人账户不存在,因个人账户引起的各种问题也会消失。
 
  《社会保险法》的通过意味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法可依了。可惜的是,《社会保险法》已产生五年,政策层面仍没有作相应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仍旧存在,因统账结合产生的道德风险和个人账户的效率损失问题也仍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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