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一、企业范围问题
《试行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
1、因长期停产,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由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2、重组、改制后,其所有制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3、原行业统筹范围内,经县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问题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可按《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重组、改制,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前达到退休年龄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档案丢失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补建档案(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试行办法》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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