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获得大病保险补偿20万元/人。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资金补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属于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其参保人员直接向医院缴费。
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由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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