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严格基金管理和经办规程,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挪用、挤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行为,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严惩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基金行为,依法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资源,加强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在城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关系转移与接续,基金管理、档案及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道)、村(社区)的新农保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新农保参保人资格、参保缴费档次、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柳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