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自治区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调整缴费档次时,由柳南区人民政府对缴费标准作相关调整。
第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
第八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按规定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第九条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农村重度残疾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由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地方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我区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给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1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增设的600元及以上五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资金由柳南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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