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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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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自治区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调整缴费档次时,由柳南区人民政府对缴费标准作相关调整。

  第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

  第八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按规定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第九条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农村重度残疾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由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地方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我区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给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1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增设的600元及以上五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资金由柳南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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