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卫生法》是加拿大现行卫生保健的基础。加拿大医疗保险制度和整个系统运行,得到多数加拿大居民的支持并使加拿大感到自豪。
加拿大的医疗保险为公共保险,也有少部分私立保险,但私立保险只能提供公共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服务。整个医疗保险系统由10代上省和2个地区的12项独立的医疗保险计划组成,除联邦政府规定的基本卫生服务外,其余服务是否包括在政府保险范围内,由各省自行确定。
1.医疗保险管理体系
(1)联邦政府。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医疗保险基本法律和全国医疗保险的基本范围。
(2)省政府。省政府是宪法规定的负责卫生保健的主要责任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其主要职能有:在联邦政府规定的基本保险范围之外,制定本省医疗保险范围;管理医疗保险资金;每年与省医疗协会进行谈判,制定提供卫生服务的价格、固定资产支出水平及医院该年度的总预算;监督医院和医生向就诊者收费情况等。具体执行部门是省卫生部。
(3)社区卫生管理委员会。为了方便对医院的管理和增加公正性,近年,加拿大许多省都效仿美国,成立了社区卫生管理委员会,作为省政府和医院之间的中介机构。目前其职能主要是进行宏观管理,为政府如何管理诊疗和医院设置提出建议;将来还有可能增加一项最重要的职能,就是管理医疗保险资金。
2.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与支出
加拿大卫生保健系统的资金来自于省政府和联邦政府,其中绝大部分通过税收获得,由省卫生部掌管。加拿大卫生法对各省的医疗保险计划是否可以获得联邦政府资金的资助规定了5个条件,即:①公共管理。每个省的医疗保险计划都应该由一个非营利性的,并对政府负责的公共管理机构制定与管理。②广泛性。各省应提供广泛的医疗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内科服务和医院服务,以及由医院所提供的外科性口腔服务。③普遍性。省内所有居民应该能够公平地获得保险覆盖范围的卫生服务,新到该省的居民等待获得保险服务的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④方便性。各个省的医疗保险项目应包括省内居民临时在其他省就医所获得的卫生保健服务。⑤可得性。居民应该合理地获得医疗保险所覆盖的卫生服务,而不应受费用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支出方向依所占比例大小依次为:医生诊疗费、医院运转费、社区医疗服务和医药卫生研究及其他,其中大部分支付给医生和医院(含社区医院)。
(1)医生诊疗费。
省政府根据与省医疗协会(医疗工作者工会)定期协商的医疗服务价格,对绝大多数医生采用按项目支付的方式付费(也有对医生所提供的服务按固定工资或人头支付费用的)。加拿大存在着一些对医生收费进行监控的系统,如省政府定期检查医生帐目,并与同类医生的收费情况进行比较,如果费用过高,则要求医生向省政府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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