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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城镇居民特种病医保待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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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无疑是市民最关注的事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公布的《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未参加医保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还有市区范围内在册就读的学生被列入参保对象。

  住院和特种病治疗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的规定治疗项目为: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医疗费超过10万元部分不再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医疗费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就医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治疗、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含)的,起付标准减半支付;以后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与已减半支付额的差额计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按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与个人按比例支付。

  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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