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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医保与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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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今社会老年人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占全社会老年人的大部分。当前,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现实都令人堪忧,这就要求全社会关心老年人,要求政府从制度和法律上给与保障,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到现在为止,我国老人在医疗保险方面,主要有新农合和城市医疗保险两套制度。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7年起,我国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3年内使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最终确立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相结合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实行的是属地原则,即以市、县为统筹单位,参保人一般在工作地和居住地参保。

  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原国有企业改制后回原籍居住生活和退休后随子女迁往其他工作地居住的老年人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两种情况下的医疗行为均系发生在外地,但医保关系却是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这便引发了老年人在异地进行医保的需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状况不断加剧,老年人对医疗资源的需求明显高于其他年龄阶段人群。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关系的相对固定性与老年人口的流动性之间产生了尖锐矛盾,从而使得老年人异地医保问题凸显,并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在的城镇医疗保险大都采用定点合作医院报销的政策,即个人看病须在规定的合作医院就诊。一旦参保人员需要在外地就医并报销医疗费用,就必须先到指定的医院开具转诊证明,才能报销在外地就医的费用。然而大部分老年人参保人员是长期定居异地,这些报销流程无形之中成为一道限制他们享受医疗保险的高门槛。

  人保部于2009年12月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了流动人员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建议对照此办法,尽快出台《老年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办法》,首先要打破老年人医疗保险行政划分的壁垒,不仅能够实现老年人医疗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同时实现老年人医疗关系省、市内各区、各县之间的转移接续,从而实现老年人医疗保险的全国统筹转移接续;其次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要统一相关医保政策,简化报销程序,同时要明确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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