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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也能获赔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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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寿险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一般情况下,如果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情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判断,出现“带病投保”的现象,出险后保险公司将会拒绝赔付。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

  第一,病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未被查出。业内人士称,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并且未被查出异常,保险公司就不能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患有某种疾病为由拒绝赔付。专家称,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机构进行体检而产生的偏差所导致的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投保人事先就已经知道被保险人的病情,否则就必须赔付。

  第二,导致被保险人出险的疾病未列入投保单的询问事项中。在这种情况下,引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意外的疾病已经超出了投保人应该告知的范围,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但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规定,在理赔时可能会有所调整,比如有的保险公司就规定,对于高血压、脂肪肝等无法治愈的疾病,会要求加费后再理赔。

  第三,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人带病的情况下促成保险合同成立。有的业务员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与投保人一起欺骗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付。因为业务员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对于客户来说,保险业务员就是保险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业务员的表态就等同于保险公司的意思;而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对其代理人进行诚信教育,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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