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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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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慈溪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慈溪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有了新规定,具体为待遇保障“四扩三延二调整”、待遇报销“一提一降”,进一步与宁波市区医保政策接轨。

  日前,慈溪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慈溪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有了新规定,具体为待遇保障“四扩三延二调整”、待遇报销“一提一降”,进一步与宁波市区医保政策接轨。

  据悉,本次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扩大了参保范围,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并按月缴费的本市户籍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在原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还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扩大了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后,除市外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外,还可转往市外非指定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已办理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就医范围可扩大到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据介绍,本次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延长了个体参保人员医保中断补缴期和零星报销时限。把申请补缴期和转外地就医、急诊等情形,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限延长至6个月(其中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限延长至12个月内),同时把家庭病床核准有效期延长至6个月。

  新标准调整了转外就医自付比例,转往宁波市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设自付比例(自付比例为0);转往市外指定医疗机构(除宁波)的,自付比例由5%上调到10%;转往市外非指定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自付15%,其他医疗机构自付20%;调整了医疗保险年度,规定2010年度为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4月30日,而2011年后调整为当年的5月1日到次年的4月30日。

  此外,本次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提高特殊病种治疗待遇,取消特殊病种治疗报销年度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90%。同时,降低部分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对于部分进口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调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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