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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纠症结在于是否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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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用而引发的争议性质,司法实践中曾经长期存在争议。很多社保费的争议都在于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目前仍未明确将欠缴社保费的情形纳入劳动争议范围,上述规定主要指向的是因社保纠纷“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内容。

  潘志玉认为,法院的不予执行裁定有违法律规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他表示,法院只需要按照规定执行裁决,法律并未明确授予法院审查裁决内容的权力。

  在不予执行裁定中,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刘的情形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回到“原点”

  法院下达不予执行裁定之后,刘和潘便寄希望于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但实际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未能解决刘的难题。潘告诉导报记者,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告诉他,首先刘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招聘的职工是否应当缴纳社保费,目前省里还没有统一规定,况且刘未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但潘表示,刘并非原单位的在编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单位应当缴纳社保费。刘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其离职以前,单位曾有几名职工离开,单位均给补缴了社保费。

  更关键的是,上述劳动保障部门人士指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这样,从仲裁到法院执行,再到劳动保障部门,最后转回到仲裁、执行程序,陷入了一个怪圈。”潘志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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