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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纠症结在于是否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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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用而引发的争议性质,司法实践中曾经长期存在争议。很多社保费的争议都在于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目前仍未明确将欠缴社保费的情形纳入劳动争议范围,上述规定主要指向的是因社保纠纷“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内容。

  《社会保险法》仍然没有解答出我的困惑。”近日,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家潘志玉遗憾地对经济导报记者说,今年他代理的一起关于欠缴社保费的案子目前陷入了怪圈,而从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他仍未找到答案。

  《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规定还是太模糊。”潘志玉说,实际上,在《社会保险法》通过以前,他代理的这起案件就已经经历了从仲裁到法院,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推给法院和仲裁委的过程。

  法院的“拒绝”

  济南市民刘先生原是某局下属单位的职工,2002年1月到该单位就职,去年4月该单位告知将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他告诉导报记者,他不属于单位在编人员,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费。

  在他离职后,曾要求单位补缴2002年1月至去年4月的社保费,但单位未同意。今年3月31日,他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今年4月3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刘与原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上述单位为刘补缴2002年1月至去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

  仲裁裁决虽然支持刘的请求,但后来事情的发展却让刘感到很意外。刘的原单位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书。不过,依据法律规定,刘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裁决,因此,今年5月中旬,刘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约5个月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理由是“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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