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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保险参保人意外伤害保险最高补偿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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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天津市将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并规定,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给付比例为70%,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支付;最高能够获得意外伤害险补偿5万元。

  参保人申请意外伤害给付时效如何规定?

  负责人: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

  参保人同时参加同类商业保险如何规定?

  负责人:参保人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先由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给付,再由相关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约定给付。

  参保人或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负责人: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因伤残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原因认定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处方;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

  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

  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注明死亡原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合法受益人身份证明;合法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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