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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保险参保人意外伤害保险最高补偿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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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天津市将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并规定,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给付比例为70%,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支付;最高能够获得意外伤害险补偿5万元。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天津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天津将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已经参加天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将可享受附赠的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

  天津也由此成为全国首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省级城市。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为所有医保参保人再增一层“安全网”。

  申报

  自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进行申报。申报时,参保人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适用范围

  天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天津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天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获得当年天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无需参保人另行缴纳保险费用。

  保障范围

  主要包括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险给付标准分别为: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同时,按照《暂行规定》,属于应由职工工伤保险、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等十类情形的,不在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责任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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