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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保险参保人意外伤害保险最高补偿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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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天津市将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并规定,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给付比例为70%,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支付;最高能够获得意外伤害险补偿5万元。

  反响

  记者了解到,制度出台后受到了市民的广泛关注,20日上午服务电话刚开通,就接听了一百多个咨询电话,市民在感谢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同时,80%以上来电是询问了解天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的人群及参保办法。

  热点问答:6000元以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能报70%

  如何参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负责人:凡参加天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由政府为其建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个人不缴费。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按照自然年度计算,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以按规定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给付。自2011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如果参保人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参保人可以自2011年5月3日起,向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申报意外伤害各项给付。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管理和经办有哪些规定?

  负责人: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的统一经办。市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受托保险公司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相关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各服务网点受理参保人意外伤害给付申报。

  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如何办理报案?

  负责人: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取直接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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