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规范诊疗和医保药品购销行为,认真履行医保诚信义务。
医保医师不得有以下10种行为:
编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
不核实患者医保身份;
不经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使用非医保支付的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
将医保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等篡改为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将非医保支付的病种和诊疗项目篡改为医保支付的项目;
以为参保患者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购药凭证,串通参保患者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有价证券;
开具虚假处方,虚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材料;
不按病情随意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检查等诊疗措施;
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根据这一办法,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若存在这上述10种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随时终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不再列入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