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在定点医参保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二十二、参保居民转往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经批准外转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在校学生放假回原籍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额垫支,出院后60天内,凭出院证、病例复印件、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二十三、居民医疗证(卡)丢失该怎么办?
答:若参保居民医疗证丢失,一般城镇居民可以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以及缴费凭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办。在校学生需持学校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及复印件、一寸照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办。
二十四、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答:(一)未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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