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二)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第一次的50%进行计算。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十三、哪些患者可以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待遇?
答:门诊重症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肾衰透析和脏器移植,患有这三种疾病的患者可以申请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
十四、参保居民如何就医?
答:参保居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在非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不予以报销。
十五、参保居民转外地医院治疗有何规定,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出具诊断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备案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十六、如果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该怎么办?
答:如果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在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一旦发生居民医疗保险应报销的医疗费,先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其余费用按大额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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