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 正文
 
三门峡医保起付标准是多少?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制,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只需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以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210元,其中个人只需缴纳1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

  4、经批准转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的医疗费,报销标准降低10%。

  5、学生放假回原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市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结算。

  6、重症慢性病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报销。

  7、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结算。

  8、跨年度住院的,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中途结算)。次年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十一、什么叫“起付标准”?

  答:“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通常也称为基金支付的“门槛”费。

  十二、住院的“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