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批准转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的医疗费,报销标准降低10%。
5、学生放假回原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市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结算。
6、重症慢性病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报销。
7、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结算。
8、跨年度住院的,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中途结算)。次年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十一、什么叫“起付标准”?
答:“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通常也称为基金支付的“门槛”费。
十二、住院的“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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