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完善全市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创新管理方式和提升服务手段的要求,及时进行系统调整优化。推进业务与财务系统的一体化建设以及与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数据实时交换,实现与其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的应用,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信息查询等。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1号)、《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和《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办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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