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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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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14〕103号)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三)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完善全市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创新管理方式和提升服务手段的要求,及时进行系统调整优化。推进业务与财务系统的一体化建设以及与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数据实时交换,实现与其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的应用,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信息查询等。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1号)、《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和《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办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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