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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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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14〕103号)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居民养老保险与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制度衔接,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号)及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同时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五)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监督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内三区的基金实行市级集中管理,其他区(市)暂实行各自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参保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区(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经办管理服务

  (一)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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