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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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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14〕103号)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缴费额到账后,个人缴费与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和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地方新农保”)参保人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合并,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社保机构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注销登记的,按规定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因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注销登记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后,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员。

  五、待遇领取

  (一)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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