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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可继承转移 个人缴费两个档次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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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完善之后,在缴费档次、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等方面将有多项变化。
  新“意见”对原有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和简化。据了解,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与过去相比,市区参保补贴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年60元。

  变化三鼓励多缴,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机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与过去相比,一个新的变化就是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机制。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积累等情况,对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时适当出台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办法;市区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统一制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办法。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调整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均可适时增加,进一步鼓励多缴多得,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积极性。

  变化四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依法全额继承和转移

  新“意见”明确,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相比较原办法,可继承范围增加了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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