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适时制定《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与之前的养老保险政策有何不同?
城乡养老政策一致结束“二元”体制
2009年3月,我市出台《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两年多来,我市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始终在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上下功夫,不断优化政策设计。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中心副主任贾文东介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出台前,农牧区居民的缴费标准、待遇享受与城镇居民都不一样。现在,不论农牧民还是城镇居民,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都是一个标准,结束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二元”体制,推进了城乡衔接,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建设。
满16周岁自愿参保
“我市将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等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贾文东告诉记者。
《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及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15个缴费档次自选多缴多受益
贾文东告诉记者,自治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我市在对城乡居民总体经济水平进行调研后,在自治区所明确的10个缴费档次基础上,又增设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五个档次。“增设这5个档次,是在自治区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旨在扩大城乡居民选择缴费档次的选择面,提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贾文东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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