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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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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上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种是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继续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等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种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户籍人员,需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再办理衔续手续。外埠户籍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且具有永久性个人账户的,即可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可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也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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