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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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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上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时,本市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额度不超最高缴费标准,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明年起新参保人年满60岁可领养老金
 
  新政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实行的是2009年规定的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可领养老金,但本市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今年新参保的女性仍可按原规定年满55周岁享受待遇。
 
  在今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适龄人群应尽量在今年年底前,尽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200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已超过45周岁的,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对于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2013年1月1日没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明年1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后不幸去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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