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本次征地保险对象,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再进行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按照原参保方案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数额,将补贴资金支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施前死亡的;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施前保险关系转移及其他情况的。
符合领取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条件,申请办理资金支付的,应由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对应上述所列情形分别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或盖章确认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职工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异地领取退休待遇的需出具当地社保部门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险关系转移的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政府补贴申领手续,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支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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