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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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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太原市政府同意。今后,太原市将按照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以收定支、逐步提高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即征即保、先保后征的政策,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记者从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太原市政府同意。今后,太原市将按照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以收定支、逐步提高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即征即保、先保后征的政策,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是指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原则上按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测算。征用土地未涉及耕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可按征用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人均占有农用地数量测算。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4亩(含0.4亩)的村(居)委会,经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全体(居)民整体参保。

  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年龄认定以太原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市、县(市)政府批准的整村(居)参保方案施行之日为准。具体参保人员由村(居)委会确定。下列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户口虽在被征地村(居),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承担。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整村(居)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并政发〔2008〕48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档次、标准,由村(居)民选择缴纳。未列入整村(居)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从按规定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达不到并政发〔2008〕48号文件规定所在地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最低档缴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

  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预存款制度。市财政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专户。被征地农民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按缴费时选定的保障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来源:山西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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