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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拟可被继承 辽宁早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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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社部对相关规定征求意见 辽宁早有此规定

  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更多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者将享受待遇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解读】

  草案关于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中的亮点是“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现行的政策,并没有“可以一次性补缴”这一条款。如该条款能够实施,将使更多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者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待遇。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有望继承

  在养老保险账户余额方面,草案也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解读】

  很多参保者可能会认为,新规定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这对参保者的个人利益有影响。但事实上,从享受待遇来看,虽然以往个人账户可以提前支取,但提取的部分只是个人缴费的部分,单位缴费部分却无法提取,而延长缴费年限后,参保者只要多缴个几年,补缴至满15年就可以享受到按月领养老金的待遇,这对参保者来说更划算,这样新政策不但未影响个人利益,还维护了参保者的退休待遇。

  在个人账户余额上,我省对此早已有明确规定,按照现行政策,只要个人账户余额没有支付完,参保者去世就可以继承。

  沈阳现政策中与个人账户相关的4个问题

  缴费满15年后中断缴费行不行?

  答: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但是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的支付条件是啥?能否一次性领取?

  答:参保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统筹内生活物价补贴等部分。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在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退休时应按月领取养老金,不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但是,当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时,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利息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利息可以一次性继承。

  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个人那部分吗?

  答: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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