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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被征地农民办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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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19日,青岛市人社局正式发布印发《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规范和统一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在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到账后,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之和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补偿安置费的,区(市)经办机构将政府出资部分同时以“政府补贴”名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计入“个人缴费”,20%计入“政府缴费补贴”,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被征地农民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数计算。

  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继承

  对于被征地农民,缴费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此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资金额,按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到账的月份对应的周岁年龄的支付系数(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计算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被征地农民缴费时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审核工作流程,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被征地农民缴费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申请,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其被征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一次性继承,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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