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青岛市人社局正式发布印发《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规范和统一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根据通知规定,区(市)经办机构应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为每一位被征地农民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栏目,政府补贴资金的80%计入“个人缴费”,20%计入“政府缴费补贴”,并从次月起计息。
方案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根据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人社部门应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人社部门应根据收到的政府批复文件,及时逐级通知被征地村(社区)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并在2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政府批复文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编制《保险方案》,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确定纳入本次征地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事项。
《保险方案》确定并审核无误后,要在在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村(居)民提出异议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按程序对方案进行调整。
政府出资大头计入个人缴费
据悉,区(市)经办机构应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为每一位被征地农民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栏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作为“集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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