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对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制度。
第六章资格认证
第二十二条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本人应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所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站进行核对。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继承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经办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管理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站及村(居)民委员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相关制度衔接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清退工作。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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