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月55元。以后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适时增加基础养老金。
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对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政策。
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代其每年缴纳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凭《农村五保供养证》和新发放的二代《残疾人证》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范围、标准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制定。
第七条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由参保人到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八条参加新农保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三章个人账户设置
第九条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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