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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如何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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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维护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工的权益,在实施新农保制度后,使农民工实现接续:首先打破户口和户籍限制,再根据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下列两种情形决定。

  一、对参保缴费未达15年且离缴足15年后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建议。

  目前无为县对人述人员在单位停保的农民工,由于受农村户口限制,以个人身份就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上述规定是不合理的,应根据农民工个人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缴费办法所在地经办机构应参照(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办法执行,即: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选择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能达到10年的,就在该地的社保经办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工因考虑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加重了个人负担,不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上述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只退参加养老保险为其建立的个人账户上的金额,而退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全部金额,因为此类人员在退休时已享受不到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也就是说不享受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待遇,所以无需承担此项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划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金应归还农民工个人所得,这才是合理的,也从根本上维护的已参保农民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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