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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如何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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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维护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工的权益,在实施新农保制度后,使农民工实现接续:首先打破户口和户籍限制,再根据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下列两种情形决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继全国免除农业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又一次惠及农民的民生工程,为推进新农保制度在全国尽快实现全覆盖,在今年6月20日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会议上温总理明确提出要求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随着改革开发在逐渐不断深入,经济在发展,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推进阶段,随之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农民工”指具有农村户口,一般在农村有承包经营的耕地,季节性外出务工或长期在外务工,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的群体。

  据统计2011年度我国农民工这一群体已达2.5亿人。这一群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还在持续不断增大,由于这一群体择业趋于多元化,他们大多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就业区域、就业行业和就业途径趋于多元化,找工作主要依靠市场,因此导致了他们流动很频繁,就业不稳定,在一个城市失去工作或找不到工作时再换一个城市,这已是多年来农民工寻求工作机会的常态表象,农民工在频繁流动中,其中也有少数人员由用人单位帮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些人由于工作变动,因此他们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原单位就不能再为他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先为他们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也不再保留,由于他们没有意识到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自身将来的重要性,加之与单位辞掉工作后,回原籍由于是农村户口,以个人身份不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于是到每年春节期间就出现了农民工“退保潮”,选择获取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退保金”,这样对他们的损失就很大,尤其是他们参加的养老保险,因为养老保险缴费得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就能终身享受领取退休养老金待遇。为解决城镇企业职工流动就业续保问题,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上述转移接续办法也只能解决极少数部分跨地区流动就业且连续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但绝大多数农民工由于就业不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也不一定都按规定帮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大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在实施新农保制度后,对正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我建议在实施新农保制度后,对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已不能以单位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各级社会经办机构再不能一次性兑付农民工个人账户上的金额了事,这既是社会各界对农民工不知道维护社会保障权利保持的一种集体沉默,也是各级经办机构由于政策规定下的一种无奈之举。从而这样既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也损害的政府各级社保经办部门的形象。为维护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工的权益,在实施新农保制度后,使上述人员如何实现接续。本人认为应首先打破户口和户籍限制,再根据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下列两种情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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