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我国企业主要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由于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较少,企业发展不稳定等因素,大部分企业都没有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只有少数国有企业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据有关报告,2009年我国城市中等收入阶层已占城市人口的37%左右,从2010年到2025年中国城市中等收入阶层将以每年2.3%的速度扩大,到2020年将接近47%左右,在2023年前后可能要突破50%。在2019年城市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可能首次超过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比重,即所谓"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将首次出现。
根据这个现状,我国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适当加大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积极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职业养老金计划。美国是世界上养老管理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较好地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美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职业养老金计划或雇主养老计划。这类养老保险的建立基本上是企业自愿的,不具有强制性。1978年美国税收通则授权企业可采用新型的限制性储蓄计划向雇员提供退休福利,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该条款建立的退休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投入资金延后纳税,不计入当年收入的纳税范围,而是作为提取时的当年收入纳税,这是该计划受到欢迎并得到较快发展的重要原因。第二,雇员自愿参加和自定存入数额。雇员投入一般为工资的10%-15%,年投入最高限额为联邦税通则规定的年度延后交税的最大数额(10000美元)。第三,雇主进行相应的资助。法律规定雇主出资不超过雇员工资的15%,只有雇员投入后雇主才会出资,通常形式为本公司的股票。第四,提供包括储蓄、债券、股票、基金等多种投资方式。资金投向以股票为主,约占全部计划资金的一半以上,雇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按天调整投资方向。第五,提前支取要有一定的条件。通常由共同基金、保险公司、银行等专业机构帮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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