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天然的社会属性和保障功能决定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首先,通过保险制度安排,应用大数法则和概率原理,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建立丰厚的保险基金,对约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的作用;
其次,通过资金融通功能,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并通过资金运用,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从而强化保障功能;
第三,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参与社会安全管理、社会救助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环节,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
一是合同的保障性。它通过合同形式确立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可以避免政策变动或政府行为干扰,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是以自愿投保为前提的展业模式容易为社会成员所接受,减少由于强制性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三是投保和支付等方面不受居民身份、农民身份;集体身份、国有身份;在岗与不在岗等方面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保险中最复杂、最难解决的人口流动矛盾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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