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拟可被继承 辽宁早有此规定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

  个人账户的支付条件是啥?能否一次性领取?

  答:参保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统筹内生活物价补贴等部分。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在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退休时应按月领取养老金,不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但是,当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时,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利息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利息可以一次性继承。

  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个人那部分吗?

  答: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咋样查询个人账户?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移动、联通、电信用户编写“AS身份证号码”发送至1062665555,0.3元/条(发D包月2元)。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24-88809977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