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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拟可被继承 辽宁早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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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

  人社部对相关规定征求意见辽宁早有此规定

  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更多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者将享受待遇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解读】

  草案关于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中的亮点是“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现行的政策,并没有“可以一次性补缴”这一条款。如该条款能够实施,将使更多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者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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