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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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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及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决定在长春市朝阳区等9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九、相关制度衔接

  (一)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符合领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应待遇。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总体工作部署,及时组织人员深入试点县(市、区)督查、指导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政府补助预算、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新农保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按户籍提供农户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民政、农委、国土资源、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农村相关群体参保的有关政策,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工作;编制部门负责配合研究新农保管理体制和经办能力建设问题。

  (四)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各地要根据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宣传口径和农民的特点,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引导农民自觉踊跃参保。

  (六)已经开展老农保和自行探索新农保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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