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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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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及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决定在长春市朝阳区等9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四)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按本意见参保缴费基础上,根据其任职年限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

  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2.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3.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4.其他收入和利息。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发布。

  六、养老金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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