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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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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及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决定在长春市朝阳区等9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审核,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人员,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及生活水平,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新农保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领取待遇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办理相关手续。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同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新农保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

  (二)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三)各地要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在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新农保经办机构通过专网开展业务经办。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农保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新农保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一)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指定或委托经办机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经办新农保业务。新农保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付。

  (二)新农保经办机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负责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业务数据,并及时按要求报送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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