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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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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七章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新农保: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将老农保原计发月标准与新农保月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养老待遇。

  第二十一条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城区级统筹,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保制度实施情况,随上级规定提高统筹层次。

  第二十三条新农保基金纳入柳南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计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柳南区财政局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柳南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在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四条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柳南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稽核制度。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柳南区财政局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城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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