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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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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农村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养老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时,柳南区人民政府也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十八条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新农保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柳南区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二)参保人跨柳南区流动,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相关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十九条参保人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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