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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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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如下:

  第三十一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

  对扰乱养老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

  依照本办法所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其管理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监督职能)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维护个体工商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可以参与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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