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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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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如下: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修正)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在年老时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

  从事或者参与个体经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税收优惠)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五条(义务和权利)

  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和帮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帮工也有为本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主管部门)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登记、注销和变更)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本人和帮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变更从业人员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编码、帐户和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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